1. 主页 > 问答 >

你好 延付货款报告 如果 一笔业务超过九十天付款 结算方式是信用证 这样的话还需要做延付报告么?信用证是分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是不是即期信用证就不需要申报了??如何区分呢? 谢谢。。

您好!如果是A类企业,针对进口后超过90天(含)以上付款的情况,企业需要报告延期付款。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是付款期限的不同,差异在于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是否立即执行付汇。但其是根据企业交单的日期而不是根据货物的进口日期。如果货物进口后,及时交单且为即期信用证,银行付款的日期在进口后90天内的,就不需要报告延期付汇。但如果交单后银行的付款日期和实际的进口日期相差90天以上的,就属于延期付汇,主要是进口日期与付汇日期的时间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68888.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