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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4月15收到客户汇款,当时忘记做预收报告,现在货物出口了,请问对我们企业有什么影响吗,我们需要做什么?

您好!1、对于义务性报告,企业为实际在监测系统操作的,会影响总量核查指标。2、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68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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