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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我们公司2013年11月份就领了那个辅导期 企业收付汇业务逐笔报告表,现在有票货2014.04.11日开船了,这个辅导期登记表我要怎么处理啊?还有 我们这票货前面预付款是打到别人账户的,出口相关操作都是我们自己公司抬头的,这个影响出口退税吗?谢谢!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根据您的描述,贵司应是过了辅导期,如目前管理类别为A类的,不在需要填写《企业收付汇业务逐笔报告表》。同样,按照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由贵司出口的就应由贵司来收汇,否则会影响到企业的总量核查指标,指标异常的,也会影响到企业退税,建议企业按规定规范操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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