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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一份合同中2013-8-20日支付了一部分货款,货物的进口日期为2013-10-3日,余下的部分在2014-1-3日全部支付。我们这份合同没有在外管局网站做延期报告。请问您一下我们这种情况是不是需要去外管局做现场报告? 谢谢您。

您好!首先贵司在2013-8-20日支付预付款,货物实际于2013-10-3日进口,属于30天以上预付款,需做预付款报告;其次,货物实际进口日期为2013-10-3日,货款支付日期是在2014-1-3日全部支付,两者日期超过了90天,属于90天以上延期付款,需做延期付款报告,但企业尚未在规定时间内操作,目前企业端无法报告,需前往外管现场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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