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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外汇有一些是付款赎单,在预付款报告的界面中,我把付汇性质不是预付的赎单,做了预付款报告,这个到底是需要报告还是不需要报告,如果之前一直都做了预付报告,那会有什么影响,要怎么解决。传一张图方便你们看!!

您好!监测系统中所指的预收款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收到的外汇,如果非预收款或30天以内预收款的,不需要进行预收款报告。对于不需要报告但实际已经报告的内容,企业可进行删除或前往外管现场删除。核销改革以后外管局对企业的监管方式为“总量核查”,企业关注总量指标,确认不出现低于下限或者高于上限的预警就问题不大。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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