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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银行的日期为准,起算出口日期有没30天? 还是已经国际收支申报日期为起算到出口报关时间的?? 2. 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如果在收到货款时间30内出口,就不用报贸易监测系统,对吗?3.如果出口后90内收余款,也不用易监测系统报告对吗?4.当月出口,可以在次月开具出口发票吗? 会有什么影响

您好!1、以收汇日期为准计算30天,水单上一般都有收汇日期显示。2、若为A类企业,收汇后30天内出口的不需要报告。3、是的。4、原则上,出口发票应当月出口当月开具,杭州市国税也有规定,当月25日以后出口的,可在次月开具出口发票。具体请企业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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