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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司为杭州外贸出口企业。1.根据此公告的理解是:只要是出口企业,不管是外贸出口还是生产型的出口企业(除改公告的第11条)从8月1日开始都要提供收汇材料。是这个意思吗?2.同一票收汇,包括了几票客人要求出口到不同地方的货物,那这个收汇材料要怎么样提供?望及时回复!谢谢

您好!1、不是,提供收汇资料的是公告条款二中的九大类企业和条款十一条特殊情况;2、企业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付汇商和进口商不是同一家单位的,需要由国税排除疑点。
http://www.cpa.js.cn/show/64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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