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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行给我们的报关单上是以个为单位,工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以张为单位,而且在海关和退税系统中我查询了一下海关编码,均只有“个”为单位。这种情况咨询了一下本地的国税局,他们说要工厂给我们出一个证明,证明“张”和“个”单位相同,盖工厂公章即可。这个证明该怎么出呢?

您好!增值税发票计量单位和报关单计量单位不一致的,一般需要重新开发票(报关单申报无误),如贵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证明的,具体格式和要求应与税务机关确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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