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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9月26日出口,船期1个月,合同约定接收检验后30天付款,也不是很明确,后来又说3个月后付款,也没有变更合同,这个收汇期该怎么确定。外管监测系统里,也没有进行延期收汇报告,我们这样早就超出90天了,应该怎么处理呢,求指导。

您好!若为A类企业,货物出口后超过90天收汇的,就需要做延期收汇报告。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建议及时到外汇局现场补做报告。目前已经是2013年1月,如企业仍未收汇的,就属于延期收汇的情况。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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