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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延期收款是从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90天内是否能收到款项,90天内能收到款项的,就不用做报告,90天内不能收到的,就要做报告的?那假如一个月内不能确定呢?那就要去外管局做延期收款现场报告?那做现场报告有没有期限的?那这个延期收款假如一个月内不能确定90天内是否收到款项,就是我预定大概在2012.12.20收到款项,但是在这之内收到了,这个有没有关系的?谢谢老师。

您好!建议企业在未收到外汇之前前往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假如一个月内不能确定90天内是否收到款项,就是我预定大概在2012.12.20收到款项,但是在这之内收到了,这个有没有关系的”不是很明白您的意思,如企业在30天内做了延期收款登记,但最终在90天内收到外汇了,可以将登记的报告删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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