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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外汇核销新政前出货,尾款未能收回,例子:出货是于2011年年底至2012年2月份期间出货,货款一直未能收回,之前核销是以新货款去核这些已出货的数,避免过期不能核销,在新政实施2个月后,才全部回款,现在回款后,应怎样才能结汇此迟收货款及核销,收款与出货实际相符,只是间隔时间长,且现在结汇要对应报关单上的数据,才能退税,应如何处理或打报告,期待收到你们的答复或意见,谢谢!

您好!根据企业的描述,如之前已经做过远期收款备案的可以直接携带相关单证前往银行结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http://www.cpa.js.cn/show/57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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