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我公司是2012年7月29日出口的货物,现在是2012年10月18日,今天去办理延期收汇可以吗?延期收汇的办理有没有规定的期限?

您好!企业需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做报告,根据企业的描述,已超过30天,无法在监测系统上操作延期收汇报告,企业需前往当地外管局做现场报告。
http://www.cpa.js.cn/show/57202.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