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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一般贸易项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一般只要是有收汇,都是作为预收货款。比如一批货物出口日期为9月3日有三笔外汇,一笔8月1日到的预付款,另一笔是8月15日到的中途款,最后一笔是9月15到的尾款,当银行分别通知我们这几笔外汇的时候,我们都会要银行作为预收货款,因为现在外汇管理系统改革了,如果预收货款与出口日期相差三十天要做报告,但是所有的货款都作为预收的话,这样合理吗?因为之前的会计都是这样做的,作为一个新手 ,又觉得不合理,所以请您多多指教!

您好!合只要是在货物出口之前的,都可以申报预收款,但超过30天未出口的预收款需要做报告,另外您9.15日收到的尾款是不能做预收款申报的,因为货物已经出口了。
http://www.cpa.js.cn/show/55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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