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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现在有一批货是想做成上海卖给香港,香港再卖给美国,但是结汇是在香港结,出货是在上海出,货是卖给美国的,按理说收钱也是收美国的,但我们现在收的是香港公司的钱,海关的单子上写的是货由上海公司卖给美国,美国公司把钱打到了我们香港公司的帐户里,由香港公司再汇给上海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叫做转口贸易啊。如果这种做法可行的话,我在外汇监测系统中,收到外汇后怎么操作啊。谢谢。

您好!对您而言,您只是货物出口到美国,但是外汇是香港汇入,这样可以操作的,只要不是义务性需要报告的内容,如30天以上的预收、预付,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不需要报告。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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