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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8月24日收到一笔外汇,总金额US$11620,其中US$5810的货物于9月15日发,剩下的US$5810的货物于10月15日发。请问:9月15日发货的这笔款在预收30天之内,需要报告吗?10月15日发货的这笔款超过预收30天,是不是要报告?如果报告,是不是仅报告US$5810?谢谢!

您好!9月15日发货的这笔款在预收30天之内,不需要报告;10月15日发货的需要进行报告,报告金额为US$5810。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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