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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的一笔预收款是在7月25号收汇的,当时在外汇局平台已进行合同及提款登记,同时填上了预计出口时间是7月31日出口的,因货物报关出现问题,迟迟未能通关。但新政策后,外管局平台已不在使用了吧,那出口日期也不能修改,需在新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上做报告吗?用不用呢

您好!一般情况下,企业之前做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不需要进行报告。如果对企业总量核查影响较大的,建议咨询外管局是否要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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