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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以前延期收汇是不是预计出口后210天内收不回的货款在货物出口后120天内做延期收汇呀?现在是出口30天内就得做是吗?要是到现场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您好!1、新政后A类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在监测系统上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报告;2需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携带:1)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http://www.cpa.js.cn/show/54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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