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若收汇时间距离货物出口时间预计超过90天的目前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延期收汇登记报告。若改革之前已经进行延期收汇的则改革之后无需重新再监测系统中重新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4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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