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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银行融资后,在监测系统里要如何报告呢?

您好!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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