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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进口合同上买方栏是“进出口代理公司”(即报关单上经营单位)签字,运单上通知人以及收货人也是进出口代理公司,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可以是最终收货方(收货工厂)的单位名称吗?若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您好!收货单位本来就是填写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等。如果是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最终收货人是工厂,就填写工厂的信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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