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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老企业以前从这个期限180天已经改为210天,那新企业是不是一定要在90天内核销?出口退税有一个报税期的缓冲期,那核销有没有这种缓冲期限?如:7.18日出口的可以在11月份的报税期报出口退税,那7.18日出口的能不能在11月份报税期前核销 ?我的问题是美金客户没打进来,现在手头上不能核销,最好能延迟点时间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没有对新企业或者老企业有限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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