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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我7月11日收到的外汇,预计在8月29日左右出口,现在是否需要在贸易监测系统里做报告呢?5月29日收到的外汇且金额比较大,是否需要去外汇局做现场报告呢?

您好!若为A类企业,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需要进行报告。您说的5月29日收汇金额较大是什么意思?是指收汇与出口有差额还是指货物目前仍未出口?如果是差额问题,且差额较大的,可能会对指标产生影响,建议企业与主管外汇局确认是否可以差额补报。如果是收汇后还没有出口的,之前是否做过预收货款登记,如果做过的,不需要重复报告,如果没有做过的,且金额很大的,同样建议与主管外汇局确认是否可以补报预收款。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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