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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为进出口企业,在2月、5月跟6月分别有预付货款,均在以前的系统里作过登记,但现在在预付货款报告里还有体现这三笔,显示没有报告。这还要到外汇局补充报告吗,因为都已超过30天,无法在系统里做报告。

您好!8月之前的数据如已申报过,无需再次申报。建议企业与外管局确认,如外管局要求申报的,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外管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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