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之前不是改革试点地区企业的,对于7月收汇的信息,超过30天以上出口的,如果之前登记过预收货款的,就不需要再报告,如果没有登记过的,金额较大的话,建议做一下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2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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