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的,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报告表》等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http://www.cpa.js.cn/show/5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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