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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司在5月12日出口25万美元 至今未收外汇款 需延期收款 按改革前是在出口后第91日起15日工作日内即8月10日起在网上平台登记 按改革后是出口后30日内即6月10日内在监测系统内作报告 这种情况我司该如何操作延期收款 谢谢回答

您好!8月之前的数据,如已进行过延期收汇申请的,不需要在监测系统中报告,如外汇局有特殊要求的,以外管局要求为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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