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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司于2012年4月27日付了一笔12.8万美元的信用证项下的转口贸易款;合同规定收款期间90日内,收款金额14万美元。以往该客户与我司做过多笔业务,都是按期付款的,故我司没在付款后30日内向外汇局做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及金额的报告。2012年7月23日该客户告知,因种种原因不能在90日内付款了(预计100日以后付款)。在这种情况下,1、我司是否需要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2、如果需要报告要准备什么资料? 谢谢!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实际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金额不超过等值50万美金的,可以不进行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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