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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就开始启用“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了,那在8月1日前报关的且未到核销期限的,但是货物未收到,请问是不是就要在新系统里做延期收汇报告?

您好!企业货款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未收汇的,需要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在外管局监测系统中进行延期收汇报告。超过30天没有报告的,需要携带情况说明(写明需报告的内容及未及时报告的原因)到当地外管局进行现场报告。由于各地外管局的具体要求不同,建议企业与外管局进行联系确认。
http://www.cpa.js.cn/show/52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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