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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收汇报告期限在监测系统里是30内还是90内呢

您好!90天以上的延期收汇,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http://www.cpa.js.cn/show/50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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