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该人为企业员工,则如属于正常的差旅费支出,是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如不是公司员工,临时外聘为企业办事的,则应按劳务费支付,但需代缴个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50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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