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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是不是可以概括为收汇日期比实际出口日期早31天--90天. 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是不是可以概括为实际收汇日期比出口日期晚90天以上. 我想举个例子,麻烦老师可以帮我讲解下: 4.30出口 3.2收30%定金 4.2收20%定金 余款收到货付 请问下老师我要报告哪几笔呢?

您好!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指的是货物出口日期距离收到预收货款的时间超过30天。延期收款指的是收汇日期距离货物出口日期超过90天。若3.2日收到预收货款,4.30日货物才出口,已经超过30天,则需对该笔预收货款进行登记报告。4.2日收到的预收货款距离货物出口没有超过30天,则无需报告。4.30日货物出口,若余款收汇日期距离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不需要进行延期收汇登记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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