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一笔单子,客户3月27打过来一笔预付款,3月28又打过来一笔预付款,进行预收货款报告的话能不能28号收进来的这笔进行报告,报告金额是这两笔的的合计数。因为我27号的这笔今天进行报告的时候已经超过30天了。急啊~~~
您好!超过30天的预收货款无法再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企业需至主管外汇局现场报告。3.28号的预收款可以进行报告,但报告的金额只能是本次收汇所对应的金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8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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