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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出口一笔14万美金出口日期是:3月24号,分两笔收汇:一笔收汇4万美金左右收汇日期2月15号。一笔收汇9万多美金收汇日期4月12号,第一笔我做了预收,那第二笔我这边应该怎么做呢?

您好!如果您是外管试点地区企业,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第一笔汇款在出口前已经收到,应属于预收款,且出口日期是在收汇日期30天以后,需在做预收款报告;而第二笔款项是在出口后收汇,不属于预收款,且收汇日期是在出口90天以内,故不需做报告,直接凭有效单证结汇即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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