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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计提的工资今年1月份发放,难道不能在去年的所得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吗?谢谢!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发放纳税年度计提而未发的工资,视同纳税年度的实发工资。因此,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如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可以在去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http://www.cpa.js.cn/show/47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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