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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杭州市滨江区的外资企业算改革试点地区企业吗?今年3月出口的货,预收的款是去年12月的一笔钱的其中一部分,现在需要核销这一笔吗?以后出口预收货款超30天以上,这种情况是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报告,其他正常情况不需要每次都报告对吗?什么时候开始不用核销单出口呢?谢谢!

您好!杭州是试点地区企业。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就无需办理核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现在出口仍需使用核销单,在新政正式推广之前不会取消核销单。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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