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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没有使用或者退运,需要补税。请问:1、期限是多久?2、补税的标准是什么?法规依据?3、这些补税后的料件再出口,适用出口退税吗?

您好!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内销价格原则上以料件进口价格为基础进行审价。内销后料件不属于加工贸易体系,等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可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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