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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是否适合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外发加工业务,谢谢!

您好!国务院第38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与主管海关联系。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5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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