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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未报告,提示说“该笔收汇数据的收汇日期在当前日期30天前,请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报告!”请问,需要带哪些材料去?谢谢!我没有做过这个,怎么做,您能帮我吗?

您好!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4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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