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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票信用证开证日期是2010年12月15号,到现在为止公司已经分批装运了6票,第六票进口日期是2011年11月份,第六票付汇日期是2011年12月1日,接下来还有几票要出,我该报告吗,要是要报告的话又该怎么报告呢

您好!改革前出口后属于延期付汇的情况,企业是否做过延期付汇登记,若做过的,不需要在监测系统中报告。如果改革前没有登记过的,改革后是否要补做报告,企业需要以主管外汇局的要求为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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