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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做延期收款报告的? 做延期收款报告有时间限制的吗?比如我公司有一票货是在2011年10月30日出口的,但是现在2012年1月2日还没收到货款,是要去外管局做现场报告还是在监测系统做报告?

您好!出口后预计不能在90天内收汇的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在监测系统中做延期报告。如果超过30天没有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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