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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类企业延期收款在90天内的不用报告吗?信用证呢?

您好!距出口之日起未超过90天收汇则无需报告。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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