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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于11月7日预付货款,于12月12日到货,之前已在外管局网上平台上做了合同登记以及付汇登记,现在货到了,我们又换监测系统了且又超过了30天,我应该如何处理?另外我十二月份有一笔货到付款的不属于预付货款的,在监测系统里显示预付货款为“否”,报告预付货款也为“否”用不用做报告了?如果用做,应如何做?望详细一点。非常感谢!

您好!1. 改革之前登记过的预付货款无需在监测系统中重新报告。2. 货到付款无需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3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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