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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10月11日预收了一笔货款,在做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时,登记预计11月30日出货.现在因为客户原因,要拖到1月份才能出货,会超过收汇日期的九十天,怎么办??二.现在用新的贸易信贷报告,我公司12月10日收到笔预收款,预计1月5日出口,那么还需要增加报告吗??三.我公司一直都是全部做预收款的,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呢?

您好!1、如果是改革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就需要报告,但因为您是改革前已经登记的业务,已经登记的,不用重复报告。2、不超过收汇日期后30天的,不需要报告。3、企业如实申报的,就不会有影响。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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