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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在7月14号之前签订一笔合同,收结汇也是在7月14号之前完成,但是货物实际出口日期是7月22日,现在可收汇范围里的一般贸易可收回范围始终有这一笔金额,请问这样有没有违反贸易信贷中的规定?一般贸易下的可收汇范围有没有影响?谢谢!!

您好,7月14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已收结汇,只要企业的出口值和报关值能对应的起来的,即不会影响您下笔货物的结汇。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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