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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监测系统里的预收货款30天内没报关出口的需要报告,那等出口有信息之后是不是需要在监测系统里修改预计出口日期,填写正确的日期?以前贸易信贷系统的预收货款在报关出口有信息之后是需要注销的,那监测系统是不是也要注销呢?如果是要注销的话是不是就删除报告就行了。预付帐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是不是同一个道理?

您好!预收货款报告后,实际也在收汇后30天后出口的,如果出口日期与预计出口日期相差不大的,不做调整影响也不大。监测系统不需要注销。预付、延收、延付也是同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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