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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有一票货是11月22日出口的,款是分两笔打进来的,一笔是10月25日,一笔是11月28日,请问这样的要不要做预收款和差额报告

您好!根据外管局新政策,预收货款在货物出口前30天(不含)以上收到的,一般贸易货款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没有收汇的,企业要在货物出口后30日内道外管局监测系统分别做预收货款报告和延收报告。新政策以后,试点地区企业没有明确要求收汇差额的具体金额,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判定是否要做差额报告,外管局每月进行总量核查。您的情况属于款项分两笔分别汇入,不属于差额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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