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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这个“30天以上”是指什么呢,以什么为界限?

您好!这里30天指的是收到预收款或付出预付款,在货物进出口日期前30天收到或支付,即以收支汇款起至货物进出口时间为限。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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