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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的合同有预收货款条款,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企业合同未约定(包括7月14日前签约的)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应在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来料加工也按照此方法办理。 但是由于我之前对结汇不是很清楚如何操作,而且电子口岸卡里的额度也是够的,所以7月14号之后有几笔钱都没做过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那要怎么办,如何解决呢,现在重新去登记可以的吗?

您好!如果您的预收账款额度足够,且已经正常结汇,影响应该不大,但不建议企业结预收账款但使用来料加工的额度,这样会影响以后来料加工外汇的正常结汇。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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