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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问下,这个新的核销制度12.1开始实行,那我司12月1日之前出口的,12月1日之前收汇的,还未进行核销的,是否还是需要按照原来的核销方式进行核销?那如果是12月1日之前出口的,12月1日之后收汇的呢,是否还需要核销?那如果是12月1日之后出口的,但是预收款在12月1日之前收进来的呢,那要如何核销?谢谢!

您好!12.1日开始取消核销,无论什么方式,都不需要核销。
http://www.cpa.js.cn/show/42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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