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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就是12月1号起要开始实行核销的改革,然后我已经建立了那个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企业版)(我企业属于A类)。是不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申报后,如果不是预收货款的就不用再在检测系统里报告,如果是预收货款30天以上的就要在检测系统里做预收货款报告,30天以内的就不用报告了是吗?那30天以上的出口日期应该怎么填呢?然后做完以上的就可以直接到银行结汇了吗?还需要做哪些呢?

您好!凡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根据以上规定,30天以内的预收货款不需要报告。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登记的时候出口日期填写企业预计出口的日期。企业可直接携带报关单、合同等证明材料前往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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